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落实《南开大学关于促进横向科研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为推动化学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服务国家、天津市经济发展;为促进化学学院成为南开“产学研”重要发展基地,在充分调研兄弟高校成功经验、充分研究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学院在职人员可以将属于职务发明的科研成果、专利技术等以学校和个人共享收益的形式,进行技术转移、实施许可、入股参股,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条在南开大学相关部门及化学学院的监督和管理下,学院在职人员(行政干部及任行政管理岗职务的教师需经学校特别批准)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创办研发型高新技术企业或入驻企业担任主要技术职务。
第三条科研成果、专利技术直接转让收益和实施许可产生收益,学校享有20%,其中返还5%给化学学院;课题组或技术团队享有80%,且该部分收益可全部提取现金,并由课题组或技术团队根据情况自行安排现金的提取时间、次数和金额。
第四条学校享有科研成果、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及处置权,决定科研成果、专利技术是否作为无形资产转为股权组建企业。在组建企业中,课题组或技术团队享有该无形资产所占股权的80%;学校享有该无形资产所占股权的20%,学校的股权由天津南开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天津南开大学教育基金会代为持股。
第五条以技术转移、实施许可、入股参股等形式转化科研成果、专利技术等必须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和学校两级批准后方可进行。申请流程见《实施细则》。
第六条学院在职人员创办研发型高新技术企业或入驻企业担任主要职务等必须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方可进行。申请流程见《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从事横向科研的课题组招收项目研究助理,学校简化相关审批手续,并支付研究助理的基本工资以及缴付“五险一金”(参照学校相关标准);课题组负责发放研究助理的绩效工资和奖金。具体招聘办法见《实施细则》。
第八条学校落实相关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职能部门,并为教师横项合作研究和进行成果转化提供相应法律、政策、金融、商业谈判等方面咨询服务。
第九条本实施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学院党政联席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