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天津市有关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加快南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学校师生员工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表现为职务科技成果的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活动。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三条 南开大学在职工作人员的职务发明及在执行高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决定权,但应当充分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意愿,成果完成人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第四条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成功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后,学校应当对成果完成人和在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并作为岗位考核、职称评定和评先评优时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运行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由分管科技的副校长和分管校产的副校长任组长, 成员由科学技术处牵头、知识产权办公室、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法律事务室、校产管理办公室和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组成。工作组负责促进和规范管理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其相关职能包括:
(一)拟定学校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指导和协调学校二级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三)校内成果信息和社会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沟通、服务等;
(四)学校科技成果对外发布和推广;负责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跟踪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经费支持;
(五)利用学校有关平台,对具有良好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重点培育和孵化;
(六)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组织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
(七)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报告学校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八)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以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等科研项目形式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按照我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由申请人将协议书提交至科学技术处审核。
第七条 以技术转让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般有以下方式:
(一)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 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 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国家允许的其他转移转化方式。
第八条 学校鼓励采取技术转让等形式开展成果转化工作。 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交易方式,其定价形式包括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通过协议定价的,由工作组相关单位负责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九条 申请将职务科技成果以实施许可或转让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申请人应提交书面材料,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工作组审核。
第十条 申请将职务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投资进行技术转让的,申请人应提交书面材料,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工作组审核;作价入股投资的项目,由校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由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学校对外投资,代表学校持有由此形成的股权。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分中心、区域产业技术研究院及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是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和项目孵化的重要平台。学校鼓励师生员工依法在成果转化分中心、区域产业技术研究院及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创办企业或研发中心。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将职务科技成果以许可、转让等方式实施转化的,获得的净收入按照收益分配办法处理。
收益分配办法为:学校原则上提取80%作为对成果完成人的奖励,提取10%作为对学院的奖励,其余10%归学校。
第十三条 对于通过技术入股的方式实施成果转化的,原则上获得股份的8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学校持有20%的股份,该部分股权产生的收益按1:1的比例由学校与学院分配。成果完成人可申请购买学校所属股份。
第十四条 学校在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的各种科技咨询服务、科技开发及工程应用示范等科技收入,在项目结题后,可以按照收益分配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奖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的,可以按照办法获得现金奖励和股权激励。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机构和人员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合理的中介费用。
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的工作需纳入学校管理范畴,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实行准入、考核及退出制度。
第四章 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岗位聘用、晋升培养和评价激励等方面的人事政策,建立针对学院的科技成果转化考核机制,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所在学院(部门)同意,可以到企业及其他组织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及取酬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学校原则上允许教学科研人员离岗或在岗创业,从事与其学术领域有关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但所创办企业不得侵犯学校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 离岗创业人员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离岗创业期间人事关系可保留在学校,保留期限不超过3年,学校明确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学科研人员支持、指导、帮助学生创新创业,支持教师投资学生所创办的企业,与学生共同创业。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须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因成果完成人个人原因引起侵权纠纷发生的费用,由成果完成人承担。因成果完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包括有意侵犯他人权利、技术指标虚假、抄袭等),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成果完成人应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发生纠纷的,产生的赔偿费用,由学校、学院和成果完成人按收益分配比例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文件 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南开大学促进科技成 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南发字〔2016〕115号)同时废止。
南开大学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印发